温州金洋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外来集卡进出港区管理办法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浏览: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1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进出港区的外来集卡车辆管理,规范港区交通、运输、作业秩序,确保港区道路安全畅通和车辆装卸安全,提高港区装卸作业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温州港集团是指温州港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是指温州金洋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公司(或港区)管辖范围是指七里港区(包括二期港区)内全部道路、堆场、码头、仓库、车间及进出港道路等。

  第二章 准入的管理

  第三条  外来集卡是指允许在港区合法经营运输的社会集卡车辆。未通过车辆管理机构年检合格或不符合港区管理要求的外来集卡严禁进港。

  第四条  外来集卡进港营运前,所属运输公司需与公司签订协议合同或出示有效的提货单证、设备交接单等,并凭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工作联系函至安全卫环部办理签订安全环保等协议书、缴纳安全保证金等相关安全工作事宜。

  第五条  运输公司须提供业务合同复印件,温州港集团《车辆准入通知单》,以及进港作业资质等相关材料(详见附件1)。

  第六条  挂靠运输公司的外来集卡由所属运输公司负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运输公司应当做好下属车辆的日常安全管理。

  第七条  运输公司办理完成上述安全准入手续后,由安全卫环部将运输公司及车辆具体清单通知生产操作部,准予系统登记进出港作业。

  第三章 车辆的出入

  第八条  出入港区的外来集卡必须凭有效货运单据通过集卡专用道进出,港区实行西进东出交通循环,无提箱任务的集卡空车禁止入港。

  第九条  出入港区的外来集卡必须严格遵守港区管理有关规定,服从港区管理,做到文明驾驶,按港区规定要求规范作业、行驶和停靠。

  第十条  出入港区的外来集卡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港区各项规章制度,在港区内提(卸)集装箱时必须遵守港区相关安全管理规定要求,确保车辆运输作业与人员安全。

  第四章 车辆的行驶

  第十一条  外来集卡在港区内要严格按照港区的交通指示标志标牌及规定时速行驶,不得违规行驶、超速行驶,以及边打手机边行驶。港区通道道路、主干道直行最高行驶速度分别不大于15 Km/h、20 Km/h。港区道路转弯限速10 Km/h,加油站、道口、门岗等特殊重点区域限速5 Km/h。

  第十二条  无特许情况下,外来集卡不得驶入港区后勤办公区域。无论行驶、排队、临时停靠、进出道口无故不得乱鸣高音喇叭。

  第十三条  提倡各运输公司错峰提(卸)箱,遇场内生产作业高峰时,各运输公司积极配合港区工作,各集卡车辆驾驶员要服从港区管理人员的指挥管理,有秩序地进行车辆提(卸)箱作业。

  第五章  车辆的停放

  第十四条  外来集卡进入港区接收到提(卸)箱指令,应及时进入相应作业区域作业,无指令应停放在公司划定的临时停车场内。如果停车位已满,不可集群拥堵,堵塞大门、进港通道、作业通道,不可随意停放在港区道路上,影响其它车辆的正常通行,要听从港区管理人员的指挥,停放在指定的临时区域,做到人不离车。

  第十五条  所有外来集卡在作业任务结束后,无特殊情况都要立即驶离港区,不得在港区内停留,不得在港区停放过夜。

  第十六条  在港区大门外等候进场作业的外来集卡,要服从港区管理人员的管理,车辆要规范有序排队,注意观察交通标识标牌,不得占用斑马线和堵塞路口,禁止逆向行驶,确保人行横道及非机动车道的通行安全。

  第十七条  对于其他外来车辆、机械在公司管辖范围内亦按照以上管理要求执行。

  第六章  管理的标准

  第十八条  外来集卡进入指定管辖路段后,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相关的规章制度,并服从管理,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影响港区其它车辆的正常通行,不按规定执行、不服从管理人员管理的将作违规处理:

  1.外来集卡进入港区作业范围内不得有随车人员同行(包括家属、小孩等),有随车人员的,该人员必须在港区门口下车,特殊情况需报安全管理部门审批同意,不听从管理人员劝说强行要将随车人员带入港区内的,计违规1次。

  2.外来集卡进港作业时,任何人不得擅自下车、擅自加水、洗车或在港区内乱丢垃圾等,除应急情况外,不得挪动、使用港区消防、安全的设施设备,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计违规1次。

  3.外来集卡要严格按照交通指示标识标牌及规定的时速内行驶,发现超速行驶或无故鸣高音喇叭,或在驾驶过程中有吸烟、打电话、入耳式听音乐等行为任何一项的,计违规1次。

  4.外来集卡擅自进入港区后勤办公区,车辆司机随意进出港区东、西道口,破坏港区隔离设施设备及存在闯禁行为的,计违规1次。

  5.外来集卡严禁停放在港区道路上、集装箱箱区内及进出港大道上,影响港区作业,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计违规1次。

  6.外来集卡进港作业,港区生产区域内所有堆场、道路禁止人员下车或穿行。在指定验箱点或临时停车场内检查箱体,外来集卡及司机应严格按照港方通知相关要求执行。在允许下车区域要穿戴好安全帽、具有反光效果的工作服或反光背心,在生产区域内禁止打伞,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计违规1次。

  7.外来集卡在港区内提(卸)箱时,司机不得将车辆停在龙门吊轨道上或调转区域内,等候作业或排队时车辆保持平直,不得斜放车辆,车板不得越线,不得进入机械作业关下,并与作业贝位保持相邻1个集装箱的安全距离,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计违规1次。

  8.外来集卡在港区内行驶时不得尾随在正面吊、堆高机等设备后面,集卡司机不得随意下车并攀爬到正面吊、堆高机、龙门吊等设备上,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计违规1次。

  9.外来集卡在港作业完毕后,未经允许不得无故逗留港区的或停放港区过夜的,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计违规1次。

  10.其它被认定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不服从管理人员管理的行为,有发现的计违规1次。同一车辆重复被查违规的从严从重处理。

  11.外来集卡(司机)的上述违规行为,情节比较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加重处理,并给予停止进港作业资格3-10天的处理。

  12.外来一切车辆、机械被发现存在酒后驾驶行为、冒充他人身份(证件),车辆套牌的,查到后将严肃从重处理,给予停止进港作业资格10天以上至无期限的处理,并移交交通、道路管理部门处理。所属运输公司、租赁单位要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将建立《不受欢迎外来集卡司机(人员)名单》,严重不服从管理人员管理,在港区内有过激行为,从而严重影响港区正常生产秩序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等不良影响的外来集卡司机,公司将其记录在案,进行通报并谢绝进港。

  第七章  安全保证金管理

  第二十条  为进一步做好外来集卡车辆的管理,运输公司须向公司缴纳安全生产保证金,保证金按所属运输公司集卡数量分级收取:

  10辆及以下按2000元收取。

  10辆以上至20辆(含)以下按4000元收取。

  20辆以上至30辆(含)以下按6000元标准收取。

  30辆以上按8000元收取。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保证金可循环使用,运输公司需在每年年初补足保证金不足部分,作为下年度使用。保证金低于50%时,要求运输公司接到通知之日起3天内补足。如有运输公司不再在公司经营业务的,将退还该公司保证金余额部分(不计利息)。

  第二十二条  安全卫环部协助办理各运输公司将安全生产保证金缴至财务部保管,同时建立管理台帐,详细记录每笔款项的收支情况,及时通知各运输公司补缴缺额。

  第二十三条  被记录违规的外来集卡车辆,公司给予相应的处理,处理金额从集卡所属运输公司缴纳的安全生产保证金中扣除:

  1.同年度内同一家运输公司集卡违规3次及以下的,每次扣除安全保证金100元。

  2.同年度内同一家运输公司集卡违规4-10次,每次扣除安全保证金150元。

  3.同年度内同一家运输公司集卡违规11-15次,每次扣除安全保证金200元,并约谈运输车队负责人。

  4.同年度内同一家运输公司集卡违规16-20次,每次扣除安全保证金250元,并约谈运输车队负责人。

  5.同年度内同一家运输公司集卡违规达21次以上的,每次扣除安全保证金300元,运输公司法人代表和实际负责人以及违规车辆司机集中学习2天,经考核合格后恢复进港作业资格。

  6.同年度内同一集卡违规累计满3次的,司机集中学习2天,经考核合格后恢复进港作业资格。

  第二十四条 安全卫环部将及时出具《温州金洋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外来车辆(人员)处理决定书》(详见附件4)通知违规车辆所属运输公司,收到《温州金洋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外来车辆(人员)处理决定书》后由运输公司负责人两个工作日内到安全卫环部办理处理手续,逾期未处理,公司将停止该违规车辆进场作业资格,直至违规处理结束为止。

  第二十五条 在港区进出港道路及其它严重影响与临近村居工厂、管理单位关系的非管辖路段,外来集卡车辆出现违规行为的,视情况给予该违规车辆停止进场作业资格1-10天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集卡车辆驾驶员因违章违规行为造成事故给港区造成经济损失的,所属运输公司应当另行对全部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外来集卡管理,其他相关方管理可参考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卫环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原《温州金洋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外来集卡车进出港区管理办法》(温金集〔2019〕32号)同时废止。

  附件:1.温州金洋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进港外来集卡车队管理需提供的材料清单

  2.法人授权委托书

  3.安全责任说明

  4.温州金洋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外来车辆(人员)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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