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级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加强港区封闭式和相关方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港区安全生产环境,确保公司人身财产安全,有效地控制和管理公司管辖区域内的车辆和人员,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进入温州金洋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港区管辖区域内的所有人员及车辆。
第三条 以港区西道口、机修大楼、业务大厅、候工楼、东道口及隔离铁栏一线为界,以南为生产区域,以北为生活区域;机修车间及车间前场地为限定生产区域。
第二章 人员管理
第四条 进、出港区的人员应从公司的东、西大门或指定通道出入,禁止任何人以任何方式从其它区域(如围墙、隔离围栏等)出入港区。
第五条 人员进、出港区实行准入、准出制。
(一)公司员工凭公司工作牌一卡通刷卡进、出港区。
(二)船员凭《海员证》或船公司有效证明进、出港区。
(三)驻港单位相关人员凭公司核发的门禁卡或临时进港证进、出港区。
(四)临时进入港区的外来人员需先在门卫处进行登记,说明来访事由,经门卫确认后由被访部门或驻港单位人员引领方可进入港区。
(五)行业主管单位人员来港,对口责任部室需提前知会管理部室;若事先无通报,门卫应及时汇报管理部室。
第六条 除上述人员外,门卫将禁止其通行。 无关人员严禁进入港区生产区域。港区作业人员上下班严格按照港区人行道及指示标识标牌行走。
第七条 允许进入港区生产区域的人员(包括下车的驾驶员)除港方开展特定活动外禁止打伞,必须穿戴好安全帽、具有反光效果的工作服或反光背心,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进入其他区域。
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八条 进、出港区的车辆应遵循“西进东出”的原则,由公司的西门进入,从公司东门驶出。禁止任何车辆以任何方式从其它区域出入港区。
(一)集卡车辆从西大门集卡专用车道进入港区。无有效单证的空集卡车禁止进港。
(二)散货运输车辆由港区指定通道进入港区。运货车辆凭进仓单证、提(卸)货证明进入港区;现提作业须提前报备车辆清单,经门卫核实确认后进港。
(三)相关方车辆凭安全卫环部核发的《车辆进港准入证》进入港区,如无《车辆进港准入证》等有效证件需先行登记,经门卫确认许可后方可从西大门生活通道进入港区。
(四)任何载货车辆(运载工具)必须凭有效的出门单出港,无载货车辆可直接出港。
(五)临时进入港区的外来车辆需先在门卫处进行登记,说明来访事由,经门卫确认后由被访部门或驻港单位人员引领方可进入港区。
(六)除上述车辆外,其他车辆一律禁止进入港区。行业主管单位车辆来港,对口责任部室需提前知会管理部室;若事先无通报,门卫应及时汇报管理部室;应急车辆可先放行再汇报。
第九条 外来进港非作业车辆进入港区后,必须将车辆停放在公司生活区域的停车区域内,严禁进入生产区域。
第十条 外来进港作业车辆进入港区作业范围内不得有随车家属同行,有随车家属的,家属必须在港区西大门下车,在公司指定的等候区等候,车辆及司机不得进入与其业务无关区域。
第十一条 进入港区的车辆必须遵守港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服从港区管理人员指挥,严禁超速行驶、乱停乱放阻碍交通,影响港区生产。
第四章 自行车等交通运载工具管理
第十二条 凡骑自行车(三轮车、机动二轮或三轮车等交通运载工具)进入公司的人员,应遵循“西进东出”的原则,必须将车停在公司生活停车区域内,不得擅自骑车进入港区生产区域。
第十三条 除以下人员外,其他人员严禁在作业区域内骑行自行车:
(一)公司当班的值班主任、安全监督员、生产指导员、现场管理人员进入作业区域进行现场管理。
(二)工程技术部维修人员、电气人员进入作业区域进行检修工作。
(三)警卫班人员夜间巡更打点。(按公司规定巡更路线骑行,严禁横穿作业区域或集装箱堆场)
第十四条 所有骑行的自行车车况必须保持良好,刹车必须灵敏,人员必须穿戴好工作服或反光背心等劳保用品。自行车严禁快速行驶,严禁骑车载人,严禁并排行驶,严禁危险行驶;严格遵守避让大型机械的原则。
第五章 封闭式管理
第十五条 为进一步强化公司封闭式管理和相关方整治工作,加强对港区现场动态与不安全因素的控制,规范安全生产秩序,提高安全管控能力。
(一)港区实行“西进东出”的逆时针环形交通管理规则,自行车等交通运载工具和小汽车进入生活区按标志标线规范有序停放,严禁随意停放或占用消防通道、禁停区域。
(二)严禁运货车辆进入生活区,采购部门的送货车辆须凭有效单据或由归口管理部门人员引领进港。
(三)自行车等交通运载工具统一规范停放在车棚内,不得随意停放,不得占用小车车位,禁止无牌电动车、摩托车及共享单车进港。
(四)根据便利的原则,允许工作人员、相关方人员步行从港区东、西大门人员门禁处凭门禁卡刷卡进出,当与正常进出港人员交汇时要做到礼让。
(五)所有人员、车辆门禁做到一车(人)一杆,听从港方门岗管理人员指挥,在门禁的栏杆完全开启后,方可起步通行,禁止抢道加塞、故意占道、跟车(人)闯岗的行为,损坏门禁、隔离设备设施要照价赔偿。
(六)生产区域除执法执勤车辆、作业车辆、送(提)货车辆、特许车辆外,其他车辆未经允许禁止通过车辆门禁进入,送(提)货车辆可以根据门岗当天实际情况选择从西门生活道或集卡闸口进入。
(七)施工车辆、特种车辆进入生产区域,须由归口管理部门引领办理相关作业登记、备案手续后,并落实相关安全、监管措施,方可进港作业,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相关方全口径安全管理的通知》(温金集〔2017〕13号)要求执行。
(八)外供单位、代理单位等相关方单位车辆需长期进入生产区域的,由相关方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确认,再提交港方管理部门审核后报主管领导同意;临时的由归口管理部门报至港方管理部门,经安全分管领导同意后准入,实行一事一议单次有效,再由归口部门安排人员引领并全程陪同。
(九)特许车辆进入生产区域后必须严格按照港方指定路线和要求行驶、停放,并遵守港区相关管理规定,所有人员进入生产区域必须穿戴安全帽、工作服或反光背心。
(十)业务大厅、外理公司人员非仓库业务需要,禁止从B、D仓库前穿行;中段人员门禁除作业人员、管理人员、检查人员、特殊工作人员及相关方特许人员外,后勤人员及其他相关方人员不予开通该门禁通行功能。
(十一)未经允许,禁止相关方车辆通过东、西道口擅自进入生产区域,一经查实加重处理,情节严重的港方安全管理部门有权收回人员与车辆的准入证(卡)件。
(十二)非驻港相关方业务单位原则上不予办理车辆进港证,严格控制驻港单位车辆进港证发放,一般驻港单位的车辆进港证为1张,个别驻港单位可以放宽到2-3张,驻港单位人员(集卡司机另行规定)实行一人一卡配置。业务单位的指定人员可以开通二级门禁功能两张,进入业务大厅区域办理业务手续(该区域封闭式隔离调整到位后,按港方安全管理部门相关要求执行)。
(十三)相关方单位要如实填写相关方排摸表,非驻港单位只需填写2名人员(含主要负责人),驻港单位须将驻港工作人员(集卡司机另行规定)全部登记在册,附上身份证复印件提交至港方管理部门,港方经审核同意后给予办理门禁卡,重点相关方单位人员按对驻港单位的要求执行。
(十四)首次申办门禁卡免费,门禁卡丢失、损坏的,由所在相关方单位及时向港方安全管理部门提出挂失,并提出书面申请重新办理新卡,港方收取工本费20元,补办新卡后原卡废止。
(十五)相关方单位持门禁卡人员出现离职、辞退等减员,应及时将门禁卡交回港方管理部门;新增人员须填写新的申请表,及时更新系统及卡片信息或发放新门禁卡;港方在门岗检查时发现人卡不符的,一律没收门禁卡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十六)相关方单位车辆办理进港证实行安全保证金制度,每辆车需提供安全保证金500元,相关方单位完全退出港区业务经营,经港方管理部门审核扣除违章处理款后退还。
(十七)为解决船方违章突出问题,各船公司与散货货主要认真落实自有船舶与租赁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当散货船船方出现违章行为,按规定扣除货主安全保证金;集装箱船方出现违章行为,港方根据港航协议、安全生产协议、工作备忘录及通知函等相关约定要求予以处理。
(十八)船员出港区要沿码头后平台船员通道通行,通过一号栈桥-东围墙人行道出港,当前方通行区域被占或封闭时,服从现场管理人员指挥,亦可通过其它栈桥人行道(除二号栈桥)进入港区江边道路的人员通道重新折向金一路出港,禁止穿行金二、金三、金五等道路。进港按原线路返回。
(十九)禁止船员下船携带自行车、平衡车及其他便携式交通工具,船员轮换出港或新船员到港,须由船方、船公司或代理派人接送,一律穿戴安全帽、反光背心;23:00至次日5:00禁止非轮换船员进出港。
第十六条 随着港区封闭式管理不断深入,配套资源不断完善,港方将根据实际工作进度,逐步实行人员不落地管理,分阶段取消代步自行车和特许车辆进入生产区域。港方根据上级安全工作最新指示与要求,及时作出港区安全环保管理规定的调整,并在相关宣传平台进行通告,相关方单位应及时传达到位,相关方人员与车辆如有违反,按违规处理。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员工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按照公司《员工奖惩条例》规定作违章处理。
第十八条 外来进港人员如有违反上述规定任何一项的,计违规一次,做警告或扣除安全保证金等处理,违规情节比较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港方收回该人员的门禁卡。
第十九条 外来进港非作业车辆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计违规一次,做警告或扣除安全保证金等处理,违规情节比较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港方收回该车辆的《进港准入证》。
第二十条 外来进港作业车辆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作如下处理:
(一)进港作业集卡车辆如有违规行为,按照公司《外来集卡车进出港区码头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作违规处理。
(二)其他进港作业车辆如有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作扣除安全保证金处理、延迟作业或停止进港作业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凡擅自骑自行车等交通运载工具进入港区生产区域的,交通运载工具一律留置处理,人员按上述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所有人员、车辆违规行为处理以书面通知的形式传达到管理部室、相关方单位,并以多种安全宣传形式进行曝光通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进入港区的人员、车辆日常管理由各辖区责任部室负责。
第二十四条 港区人行道划线、隔离设施及道路指示牌的维护保养由工程技术部负责。
第二十五条 港区人行道路面清扫由清洁卫生外包单位负责,外包合同规定范围内的箱区、堆场及限定区域,由管理责任部室通知外包方进行清理,必要时管理责任部室须派遣人员蹲点监管;生活区域部分由公司办公室负责监管督促,生产区域部分由生产操作部负责监管督促。
第二十六条 港区内人员车辆日常安全督查由安全卫环部负责。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安全卫环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温州金洋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港区人员及车辆管理办法》(温金集安〔2012〕63号)废止。
附件:1.部分概念说明
2.温州金洋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安全违章处理通知书
附件1
部分概念说明
1.门禁卡分级:三级卡可以进入港区生活区(外环);二级卡可以通过3#门禁进入业务办理大厅区域(内环);一级卡可以进入特定区域和大型机械。
2.在岗正式工、劳务派遣工的门禁卡统一由信息中心负责制作并开通,新增人员的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制作并开通,脱离工作关系的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收回卡片,再转交安全卫环部;就餐、洗浴等一卡通功能开通具体咨询办公室(信息中心)。
3.生产区域特许车辆情况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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