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港区安全保卫管理,促进港区封闭式管理和综合性治理工作,确保港区正常生产秩序和企业财产安全,结合本港区实际情况与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金洋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外来人员的管理
(一)外来人员进入港区必须主动出示证件或介绍信,接受门卫检查、登记后由港内对接人员引领方可入内。
(二)外来人员参与作业前须学习和了解港区相关管理规章制度,接受公司《相关方安全环保综合告知书》;办理相关安全管理手续后,遵守港区管理规章制度,方可进入作业现场。
1.外来人员进入港区生产区域必须由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带领,划有人行道的区域必须走黄色人行道。
2.临时性进入生产区域的相关方人员,相关方业务归口部门要认真做好安全事项告知,并派人全程陪同。
3.严禁进入港区机械设备作业区域 8 米范围内,不得与作业机械抢道,注意安全避让。
4.严禁擅自随处乱走,禁止进入非来访目的的其他区域,禁止乱动港区设备、阀门、仪表、电气和开关等,严禁擅自挪用警示筒、灭火器、消防水带、消防栓、配电箱等港区设备、设施。
5.遵守港区安保防盗相关规定,携带物品、器具等出港必须出具有效的出港凭证方可出港。
6.禁止随意攀爬港区的大型机械、流动机械、建筑物及港口设施高处,不得破坏港口安全保卫设备设施。
第四条 外来车辆的管理
(一)各类机动车辆在港区内限速 20 公里/小时,路口、道口等特殊区域 5-10 公里/小时,车辆不得随意停放在港区道路或影响交通、作业的位置,不得占用专用车位。
(二)凡驾驶小车进入公司的,除出示有关证件登记外,应由公司相关人员引领方可进入,并将小车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场内,未经允许严禁将小车驶入生产区域,执法车辆执行公务门卫确认后予以放行,并及时报告安全卫环部。
(三)进入港区提货的外来货车接受门卫检查后方可进入。
车辆带货(带物品)运出港区时须凭港区相关部门开具的出门单(驻港单位凭该单位有效证明),经门卫验证无误后,准予放行。有货带入又重新带出的,进港前提前告知并做好登记。
(四)社会车辆因业务关系需要在港区内停留、运营的,应按港区规定,需由业务归口部室引领到安全卫环部申请办理进港手续,报备相应车辆、驾驶员的有效证件(符合国家检验要求及国家颁布的操作证)并按指定的地点停放车辆。若长期在港区内短驳运营的要签订安全、环保、消防等各类协议书。
第五条 船舶停泊管理
(一)凡预靠泊港区的各类船舶,须提前向生产操作部(综
合计划室)提出准靠申请,得到计划靠泊信息后,必须按时按生产操作部(综合计划室)指定的码头泊位停靠,在泊期间严格落实好《船舶在港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二)如需要岸电和供水,分别须向港区工程技术信息部和生产操作部申请,未经许可,不得私自乱接水电。船员上岸应遵守港区有关安全和治安管理的规定。
(三)凡与港区业务无关的船舶不准停靠港区码头,如有违反劝阻无效,按程序报执法部门按有关治安规定处罚。
(四)船员进出港区需提前向生产操作部(综合计划室)申请,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按指定路线行走,不得进入港区其他区域。
第六条 驻港经营单位的管理
(一)凡因业务关系在港区内租房经营或办公的单位均须与公司签订租房协议书以及安全、消防、综治等协议书。
(二)凡驻港单位都要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法令,依法、文明经营,并遵守港区有关规定,自行做好承租房内外安全、消防、保卫、环境卫生等管理工作,安全消防管理责任主体为驻港单位。
第七条 港区治安和消防的管理
(一)加强港区治安等管理,严禁下列行为:
1.严禁在港区内赌博、斗殴及其他违法违纪活动。
2.严禁在建筑物墙上乱涂、乱写、乱画。
3.严禁在港区内或江域中乱倒垃圾污物,乱丢铅封。
4.严禁在港区码头钓鱼、涉水或游泳。
5.严禁在堆场间隙或空集装箱内进行非作业活动。
6.严禁无关人员进入配电间、油库等重要场所或登上龙门
吊、桥吊、门机等港机设备。
7.严禁在港区内骑车带人、追逐玩耍,不得进入未允许区域。
8.严禁在龙门吊、桥吊、门机运行的轨道上站人、停车或做
其他阻碍通行的行为。
9.严禁运输车辆司机在作业区域下车;严禁车辆、人员在作
业关路下等候作业,候车应在机械吊装关路外一个集装箱的距离。
10.禁止不听从门卫管理,强行冲卡、破坏门禁等行为。
(二)加强港区消防管理,严禁下列行为:
1.严禁携带危险品进入港区。
2.严禁车辆擅自在港区内加油(包括仓库或货场等)。
3.严禁擅自进行明火作业。
4.严禁占用和堵塞消防通道。
5.严禁故意损坏港区内一切消防设备器材。
6.严禁在港区禁烟区、生产区域吸烟。
(三)如发现上述违章行为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
罚款处理,后果严重者,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卫环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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